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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证监领域市场禁入(国家下发数据)信息(8)

2021-05-09 19:59栏目:温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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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00:00:00.0市场禁入(永久性)林玉婷144063112602中国证监会3502041988081065222999-01-01 00:00:00身份证2020-01-18 18:07: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单存礼)当事人:单存礼,时任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男,住址:青岛市崂山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一、亨达股份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一)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0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虚构亨达鞋业(亨达股份子公司)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交由江志强计入亨达鞋业主营业务收入(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借:银行存款,贷:现金),经核查公司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系虚构。(二)截至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2014年年初,亨达股份即虚增银行存款3.10亿元,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采取虚构现金交款单的方式,虚构现金存款交由财务部门记账,而实际银行存款并未增加。(三)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短期借款。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二、存在未及时披露股权司法冻结行为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鲁0212财保35号)和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5民初51001号之一),单存礼(冻结股份7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16%)持有的亨达股份股权被司法冻结,但未通知公司进行公告,直至公司董秘网络查询后,于2017年1月17日发布了《股权司法冻结公告》和《关于补发股权司法冻结的声明公告》。三、审议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及2016年半年报并签字确认单存礼在审议亨达股份2014年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综上,本局认定,单存礼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亨达股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组织人员,其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单存礼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青岛证监局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