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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证监领域市场禁入(国家下发数据)信息

2021-05-09 19:59栏目:温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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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9号(兰翔、伍文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9号   当事人:兰翔,男,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伍文祥,男,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兰翔、伍文祥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兴业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兴业证券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发行保荐书》)中,推荐欣泰电气申请IPO,并承诺“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兴业证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IPO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财务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事实如下:   (一)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采用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将借入资金返还,并恢复冲减的应收款项。兴业证券在对欣泰电气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核查欣泰电气是否存在期末收到销售款项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   (二)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欣泰电气采用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虚增银行存款,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判断其真实性;未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独立函证,而是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且对审计工作底稿未能审慎核查。   兴业证券未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保荐书》中关于欣泰电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推荐结论意见也存在虚假记载。   二、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兴业证券在《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相关保荐书、财务自查报告、保荐工作报告、保荐工作底稿、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财务资料、兴业证券内部文件、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对兴业证券上述违法行为,欣泰电气项目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翔、伍文祥作为兴业证券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未能审慎核查。兰翔、伍文祥的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导致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