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君主网搜罗温州各县区动态

温州市证监领域市场禁入(国家下发数据)信息(6)

2021-05-09 19:59栏目:温州数据
TAG:

2018-04-1200:00:00.0市场禁入(3年)陈肖强144065112622中国证监会3601021959013058172026-04-12 00:00:00身份证2020-01-18 18:07:16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1号(陶暘、傅湘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1号   当事人:陶暘,男,时任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欣实业)董事长、上海筑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筑金)投资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傅湘南,男,时任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钢网)钢铁中心金融部部长,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陶暘、傅湘南操纵“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傅湘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陶暘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陶暘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陶暘、傅湘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陶暘和傅湘南两人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操纵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最终获利1,140,444元。   一、陶暘和傅湘南控制和利用14个期货账户情况   陶暘直接控制使用“筑欣实业”2个期货账户和“蔡展列”4个期货账户   1.“筑欣实业”2个期货账户   “筑欣实业”(中粮期货)期货账户2011年12月2日开立于中粮期货,开户人为戴某琳(筑欣实业财务部工作人员)。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5日,账户仅交易“胶合板1502”一个期货合约,账户由陶暘控制,由陶暘作出交易决策并安排交易员高某轶下单;“筑欣实业”(中信期货)期货账户2012年12月7日开立于中信期货,2014年12月25日开始期货交易,账户开户人为蔡某列。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5日,账户由陶暘控制,由陶暘作出交易决策并安排交易员高某轶下单。   2.“蔡某列”4个期货账户   “蔡某列”4个期货账户,分别在2008年8月18日开立于华泰长城期货,2011年4月11日开立于五矿期货,2013年10月31日开立于新湖期货,2014年3月3日开立于瑞达期货,账户开户人均为蔡某列。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1月5日,账户由陶暘控制,交易决策由陶暘作出,实际交易则由上海筑金交易人员依据陶暘的指令操作。   陶暘为筑欣实业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筑欣实业。陶暘、蔡某列为上海筑金和筑欣实业的创始人,后经股权变更,陶暘在上海筑金的股份转移至蔡某列,陶暘、蔡某列一直在两家公司担任主要职务,陶暘与蔡某列系保持着惯常联系的商业伙伴,陶暘作为上海筑金投资总监在整个投资团队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陶暘因委托关系实际控制和利用2个期货账户   1.“乐某武”期货账户   “乐某武”期货账户2011年5月27日开立于五矿期货,开户人为乐某武,账户居间人、资金调拨人均为陶暘。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30日,“乐某武”期货账户由陶暘控制并操作。陶暘在该时间段作出交易决策,并安排上海筑金交易人员下单。交易决策乐某武知悉,交易结果由乐某武承担。   2.“刘某”期货账户   “刘某”期货账户2013年2月1日开立于浙商期货,开户人为刘某。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9日,“刘某”期货账户由陶暘控制,陶暘作出交易决策后安排上海筑金交易人员下单。交易决策刘某知悉,交易结果由刘某承担。   乐某武和刘某是蔡某列和陶暘的朋友,委托陶暘操作其期货账户,具体的交易决策均由陶暘作出,其能实时查到账户交易情况,账户由陶暘和委托人共同控制,交易结果由委托人承担。因此,陶暘实际控制使用“乐某武”、“刘某”期货账户。   陶暘通过上海筑金与上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基金)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通)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实际控制和利用4个基金产品特殊法人账户   1.“诺德基金—筑金恒富”、“诺德基金—筑金恒永”、“诺德基金—亿星之光”等期货账户   “诺德基金—筑金恒富”期货账户2014年4月3日开立于海通期货,2014年4月30日开始交易。“诺德基金—筑金恒永”期货账户2014年5月12日开立于永安期货,2014年5月19日开始交易。“诺德基金—亿星之光”期货账户2014年8月20日开立于海通期货,2014年9月3日开始交易。以上账户开户人均为“上海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为结构化基金专户产品,属于特殊法人账户。账户交易决策由上海筑金作出,诺德基金负责风险控制。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5日,账户由以陶暘为核心的上海筑金交易团队控制并操作。陶暘作为上海筑金投资总监对上述账户的交易具有重大影响。   2.“深圳汇通—筑金专项”期货账户   “深圳汇通—筑金专项”期货账户2014年8月28日开立于华泰长城期货,2014年9月2日开始期货交易,开户人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该账户属于特殊法人账户。账户交易决策由上海筑金作出,深圳汇通负责风险控制。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5日,账户由以陶暘为核心的上海筑金交易团队控制并操作。陶暘作为上海筑金投资总监对“深圳汇通—筑金专项”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重大影响。   陶暘与傅湘南共同实际控制和利用欧浦钢网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指日)2个期货账户   “欧浦钢网”期货账户2014年11月12日开立于中信期货,账户开户人为董某,开户后立即开始期货交易,至2015年1月14日,账户交易活跃,涉及多个交易所的不同期货品种,2015年1月14日后账户停止所有期货交易。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账户由陶暘与傅湘南共同控制并商定作出交易决策,具体交易由上海筑金的交易人员实施。   “佛山指日”期货账户2014年4月10日开立于中信期货,账户开户人为傅湘南,于2014年12月10日开始交易,2015年1月15日后账户停止所有期货交易。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账户由陶暘与傅湘南共同控制并商定作出交易决策,具体交易由上海筑金的交易人员实施。   二、陶暘和傅湘南控制和利用14个期货账户操纵“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及盈亏情况   陶暘、傅湘南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胶合板1502”合约,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影响“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在部分交易日的尾市交易阶段,通过连续交易或者相互交易方式拉抬“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价。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前述账户每个交易日买方向交易占市场买方向交易量的比例最低为43%,最高为96%,平均为75%;9个交易日多头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的比例最低为85%,最高为95%,平均持仓占同方向市场持仓比例为88%。上述账户在9个交易日内,存在大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账户之间的相互交易占当日总成交量比例最低为15%,最高为65%,平均为44%。上述交易行为影响了“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使得“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后结算价格从2014年12月19日的114.15元/张上升到12月31日的129.4元/张,上涨幅度为13.35%。同期“胶合板1503”合约价格仅上涨6.05%,与胶合板现货同期价格的偏离度达7.3%。前述14个账户通过操纵行为非法获利共计1,140,444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2月19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蔡某列”期货账户、“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437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96%。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442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48%。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433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88%。“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14.15元/张,较2014年12月18日的结算价111.75元/张上涨2.15%。   2014年12月22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蔡某列”期货账户、“乐某武”期货账户、“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985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86%。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1,444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63%。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874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85%。“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18.5元/张,较2014年12月19日的结算价上涨3.81%。   2014年12月23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蔡某列”期货账户、“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416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95%。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1,698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57%。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2,059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94%。“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0.20元/张,较2014年12月22日的结算价上涨1.43%。   2014年12月24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筑欣实业”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069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79%。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398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15%。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2,059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94%。“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2.5元/张,较2014年12月23日的结算价上涨1.91%。   2014年12月25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087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69%。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1,000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32%。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2,383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94%。“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5.75元/张,较2014年12月24日的结算价上涨2.65%。   2014年12月26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360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50%,“蔡某列”期货账户、“乐某武”期货账户卖出平仓、卖出开仓共成交1,508手,占当日卖方向成交量的55%。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1,017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38%。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2,220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84%。“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8.35元/张,较2014年12月25日的结算价上涨2.07%。   2014年12月29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四个基金产品特殊法人账户、“蔡某列”期货账户、“刘某”期货账户、“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0,591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85%。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16,320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65%。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4,569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87%。“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7.75元/张,较2014年12月26日的结算价微跌0.47%。   2014年12月30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四个基金产品特殊法人账户、“蔡某列”期货账户、“刘某”期货账户、“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586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43%。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1,223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33%。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4,067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85%。“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9.95元/张,较2014年12月29日的结算价上涨1.72%。   2014年12月31日,陶暘、傅湘南控制和利用的四只基金产品特殊法人账户、“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在“胶合板1502”合约上共计买入开仓、买入平仓13,595手,占当日买方向成交量的77%。其中,账户之间相互交易7,804手,占当日总成交量的22%。收盘时,相关账户合计持有多头头寸4,736手,占当日单边持仓量的88%。“胶合板1502”合约当日结算价为129.4元/张,较2014年12月30日的结算价微跌0.42%。   在上述交易期间内,陶暘、傅湘南多次在交易尾市阶段通过连续交易或相互交易,拉抬“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价,在2014年12月19日、23日至26日等5个交易日最为突出:   2014年12月19日,从14:54:47开始,“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与“筑欣实业”、“蔡某列”、“刘某”、“乐某武”及四个基金产品特殊法人期货账户组通过相互交易将合约价格从113.1元/张拉升至117.3元/张。12月23日,从14:59:14开始,“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通过连续买入平仓导致合约价格上涨至当日最高价124.4元/张。12月24日,从14:59:25开始,“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进行买入平仓,导致合约价格持续上涨至125.7元/张。12月25日,14:49:52开始至收盘,“欧浦钢网”期货账户、“佛山指日”期货账户连续进行买入开仓的操作,导致合约价格从126.25元/张上涨至127元/张。12月26日,从14:59:14开始,傅湘南进行连续买入开仓交易500手,合约价格最高上涨至129.5元/张。   三、陶暘和傅湘南行为的危害后果   陶暘和傅湘南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入、在所控制和利用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以及尾盘拉抬来影响不活跃期货合约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期货合约与现货及邻近期货合约价格的偏离,影响了胶合板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陶暘和傅湘南的操纵行为使得“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后价格从12月18日的114.15元/张上升到12月31日的129.4元/张,上涨幅度为13.35%,同期“胶合板1503”合约价格仅上涨6.05%,与胶合板现货价格的偏离度达7.3%。   以上事实,有期货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银行查询回执、IP及MAC查询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陶暘和傅湘南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和相互交易“胶合板1502”合约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陶暘实际控制“筑欣实业”、“蔡某列”等期货账户,傅湘南与陶暘共同实际控制“欧浦钢网”、“佛山指日”等期货账户,通过连续交易、相互交易、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胶合板1502”合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傅湘南虽然不能实际控制“筑欣实业”、“蔡某列”等单位和个人的期货账户,但傅湘南将“欧浦钢网”与“佛山指日”期货账户委托给陶暘操作,并直接实施了部分操作。傅湘南与陶暘共同控制使用的“欧浦钢网”与“佛山指日”期货账户相互之间以及与其它账户之间进行了大量的交易,金额巨大,构成该操纵行为交易量的主要部分。涉案期间,“欧浦钢网”、“佛山指日”期货账户成交量51,648手,占14个账户组交易量的86.84%,占整个“胶合板1502”合约市场成交量的60.53%;成交金额3,307,704,850元,占14个账户组成交金额的87.03%,占整个“胶合板1502”合约市场成交金额的60.67%;两个账户相互交易19,536手,占14个账户相互交易量的83.64%。在整个操纵行为中,“欧浦钢网”与“佛山指日”期货账户的交易成为认定操纵的行为特征和交易数据的关键,对操纵行为的构成起到重要作用。且“欧浦钢网”期货账户通过上述操纵行为获利巨大,达14,187,730元。因此,傅湘南与陶暘对操纵行为应当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在听证中,陶暘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为:第一,我会对其进行5年的市场禁入处罚未考虑其配合查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陶暘辩称,涉案期间在“胶合板1502”进入合理价格区间后,特别是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警示后,其第一时间告诫傅湘南,并让其减仓,未产生超仓风险。第二,在与傅湘南的共同操纵行为过程中,责任的区分上应将其归属于次要责任人员。陶暘辩称,在整个操纵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受傅湘南指示或者帮助傅湘南实施操纵行为。第三,我国期货法律法规不健全,关于期货市场禁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四,我会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相较于同期公布的证券市场操纵案件,处罚过重,有失公正、公允。   经复核,我会认为:1.陶暘作为上海筑金的投资总监,是本案投资决策和组织交易的关键人物,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与傅湘南共同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对于陶暘所称受他人指使和胁迫,在本案中负次要责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我会不予采纳。2.关于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在2007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并非陶暘所提出2015年6月才明确规定参照证券市场禁入规定。3.陶暘以几起我会处罚的证券市场操纵案件中,没有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市场禁入为由,提出其不应当受到市场禁入的申辩理由,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且证券市场操纵与期货市场操纵案件在认定和处罚依据方面都存在差异,不能直接类比。相关申辩事由,我会不予采纳。4.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陶暘所提出的申辩理由,考虑到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调查工作,积极按照交易所要求减仓纠正其违规交易行为,且其操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出现因合约价格波动所导致的“穿仓”、因亏损导致的强制平仓和利用仓单不足进行逼仓、交割违约等严重后果,我会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配合调查的情况,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陶暘实施3年期货市场禁止进入,对傅湘南实施5年期货市场禁止进入。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