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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erlo向市公安局问: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给摩托车上牌(6)

    一个拥有温州市鹿城区合法户口,有合法居住地的合法公民,在合法的销售店购买了合法的摩托车,有一切合法登记所需要的证明、凭证,依法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依法购买了交强险,却被剥夺了依法登记,依法上牌,合法上路的权力,这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这是要逼着我不合法上路行驶吗?请相关部门予以合法的解释!谢谢!


市公安局答复:

您好!根据温州市政府2001年12月3日处理单,取消市区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上路额度竞投后,市区的摩托车不予以上牌(报废更新除外)。 2011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2011年5月27日起,市区牌照摩托车停止报废更新(执法、抢险、邮政车辆除外)。目前车管所未接到市区摩托车能上牌的上级文件通知。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根据2011年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城市转型发展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6号文件规定;市区摩托车到期报废、补偿牌照、自然淘汰,停止报废更新。

感谢您对我市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公安局答复:

您的问政已收悉,我局将尽快予以回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