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verlo向市公安局问: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给摩托车上牌(5)
时间:2022-02-18 22:34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alverlo 点击:次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我认为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不给摩托车予以登记,明显是超越了权限,同时作为政府通告也明显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应予以撤销!
目前我被告知如果要登记上牌,可以去温州市所属分县办理居住证然后登记上牌,而温州市鹿城区户口的居民不能登记上牌,非温州本市户口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居住证后予以登记上牌!这是不是太可笑了???我想请问:是哪条法律能够如此授权剥夺我摩托车的依法登记上牌使用权?就因为我是温州市鹿城区户口的居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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