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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证监领域市场禁入(国家下发数据)信息(3)

2021-05-09 19:59栏目:温州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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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00:00:00.0市场禁入(5年)郭立红138525107403中国证监会6101041966120261082028-01-24 00:00:00身份证2020-01-18 18:07:16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5号(张方平、兰际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5号当事人: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资管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1幢2001室。张方平,男,时任新三板资管公司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兰际伟,男,时任新三板资管公司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三板资管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新三板资管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方际五号并购私募基金(下称“方际五号”)和方际3号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方际3号”)均为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5日,新三板资管公司注册登记为基金管理人。截至2017年4月17日,该公司共发行六只产品,其中方际3号于2016年8月2日备案,方际五号于2016年11月14日备案。根据方际五号托管户银行流水及证券资料和与不合格投资者签订的《基金份额转让合同》,方际五号实际也为证券投资基金。二、方际五号和方际3号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新三板资管公司发行的方际五号产品,除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1.87亿元外,在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通过与臧某群、马某今等122名不合格投资者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的方式,累计募集资金3568万元;新三板资管公司发行的方际3号产品,累计募集资金2395万元,其中,2016年6月至7月,通过与陈某良、赵某等29名不合格投资者签订《优先级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的方式,累计募集资金705万元。上述方际五号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于2016年11月至12月转入张方平个人银行账户后,其中1280万元以张方平名义购买了公司另一产品方盈汇鑫,113.25万元柜台取现,26.05万元转给兰际伟,638.27万元转给公司员工余某磊、杨某澎、张某、潘某达和杨某萍,71.25万元转入滨江房产,其余1599余万元转入16名自然人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2015年代销的一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的退款。方际3号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其中624.99万元转入宁国市方际三号定向基金合伙企业,用于认购其劣后份额;另外80万元于2016年7月27日通过张方平账户转给了吴某丹等个人。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新三板资管公司董事长张方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新三板资管公司总经理兰际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新三板资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述的“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行为。当事人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等情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六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方平、兰际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