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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离原上向瓯海区政府问:关于燎原华庭小区有关违法违规的投诉(2)

业主交纳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布。但是该物业公司不顾广大业主质疑,不但至今未公布过去一年的费用,反而催缴新的一年的物业费用(包括新的公摊费用)。

3、未依法订立新的物业合同。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该物业公司之前为建设单位选聘,非经本小区业主大会选聘,在前期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必须依法经业主大会重新选聘,订立新的物业合同(如果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该物业已重签所谓的“续聘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该物业在过去一年的种种做法,违反了上述《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损害了彼此的互信基础,并激起了广大业主的不满。现在,竟敢在涉及广大业主重大利益的情况下,不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联合业委会发布公告,对地下室车位和地面车位进行摸文处理。我们认为:首先,在目前入住率并不高、车位大量剩余的情况下,分配车位条件尚不成熟。其次,定出的720元/年(地下室)的泊车管理费用方案,明显高于邻近的梅屿兴瓯小区(500元/年)、塘下景德嘉苑两个小区(400元/年),既没有公布成本测算,也没有明确收益归属与分配,对如何处置剩余车位只字不提。其三,该公告对“不交费、不领取通知单”的业主,作“弃权”论处,是借收管理费之机,非法剥夺“弃权”业主的车库使用权。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