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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1234向市公安局问:如此钓鱼执法,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更暴露出个别(2)

2021-11-04 09:07栏目:温州民生

3、非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被设置在人行道隐蔽处,驾驶人在无法察觉红绿灯显示状态,并在无明显主管故意交通违法的情形下,现场交警理应给予口头教育提醒,而非执意冷冰冰地给予处罚,这与公安机关倡导的执法为民理念是严重背道而驰。而当晚一同在现场因不知情而被迫接受不合理处罚的市民起码有十几位(有现车照片为证),请问市公安局能否公布这一晚,这个点一共有多少位市民被迫接受过闯红灯处罚?请给予答复!

综上,钓鱼执法是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的,想不到这种情况会发生在温州主城区,如此不正当处罚,怎么会让老百姓信服?公安队伍的形象怎么去维护?万人评议机关作风怎么会有好口碑?执法程序上的存在问题和恶意,真会让老百姓寒心,这种不当执法行为如果是某个民警的个人行为,那建议好好让这位民警去反思下。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意见,目的是本着对公安机关的高度信任与公信力认同,我期待有合情合理的答复。作为一名市民,我同样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并对自己查证属实的行为是否违法负责,并保留进一步向上逐级反映真实情况的公民权利。


市公安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投诉交警钓鱼执法”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9月4日19点31分,二大队三中队民警高泉探(130573),带领辅警在车站大道东南剧院附近开展管理。20点46分许,反映人在车站大道东南剧院附近被执勤人员拦截,因其驾驶电动车闯红灯被民警现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民警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处罚。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民警向当事人讲解处罚原因及罚款缴纳金额,现场处置并无不妥之处,交管部门对于电动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基于法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及驾驶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的正常执法管理,不存在反映人所反映的钓鱼执法一说。关于现场只有民警一人执法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关于反映车站大道东南剧院路口信号灯设置不明显。该路口为十字路口,北向南方向非机动车道上设有停止线,该驾驶员行驶通过路口过程中,未在进入路口前减速观察,道路左侧机动车道上方有信号灯,右侧有行人信号灯,视线清晰无遮挡。9月9日,经电话与反映人联系沟通(13600673780),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承办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联系方式:88375685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