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免职)办理指南 时间:2022-10-11 10:08 来源:温州市 作者:市司法局 点击:次 部门名称 市司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3000025185594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线上24小时内办结,线下当日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办理地点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A幢2楼温州国际服务中心7-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7-88925682 咨询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A幢2楼温州国际服务中心7-8号窗口 咨询网址: 点此前往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7-88926920 投诉地址: 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B栋一楼投诉窗口 投诉网址: 点此前往 办理流程图 需要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 1 居民身份证 2 公证员执业证书 3 公证员辞职报告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 原件或电子件 纸质或电子 2份 A4 — — — — —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1份 公证员执业证书原件 — 要求内容准确完整。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二、司法部2006年3月14日《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16、17条。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1\《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 申请人自备 原件 纸质 2份 A4 — — — — — 下载本指南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