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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666向鹿城区政府问:建筑工地深夜扰民多次问政为何没有结果

dy666鹿城区政府问:

鹿城区南汇街道绣源佳苑附近绿城的开发商正在进行住房用地施工,上午六点准时开始施工,一天之内,包括中午都在进行施工。工地挖掘机,搅拌机,工程车喇叭鸣叫声,吵的不得安宁。特别是在夜间,使得周边居民夜不能寐。而制造这些噪音的是温州市通达集团。按照规定晚上十点以后,工地必须停止施工以保障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

通达集团到底有何权利在夜间能够如此施工扰民?据了解该公司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我们不禁要问:

  1. 该工地取得施工许可证中是否有提及可在夜间进行施工,如果有相关部门是否有对周边居民进行告知?如果有告知是以什么形式告知的?我们并未接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形式,且不禁令人怀疑,这里面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

  2. 退一步讲,如已经告知,且小区居民都疏漏了。但基于目前情况,已经严重扰民,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管理。如相关部门都不给予理睬及相关措施,绣源佳苑住户将通过联名信访或法律途径解决


鹿城区政府答复:

dy666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投诉人反映的工地为州市城市中心区A-49b地块房地产建设工程Ⅱ标段工地,施工单位为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针对工地在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前提下进行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已取消行政审批环节),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近期因进行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多次取得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证明,系合法施工,同时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但并未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无法就施工单位公告夜间施工证明一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执法人员已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夜间施工证明公告周边居民,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尽可能采取相应的降噪减噪措施,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影响,后续执法人员也将重点加强对该工地的监督管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感谢您的关注,欢迎您的继续监督与支持!感谢您的问政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