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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wonge向市公安局问:禁止温州市区居民摩托车上牌,依据何法律?

nickwonge市公安局问:

本人于2019-7-6 23:00 就“禁止温州市区居民摩托车上牌“一事进行问政。

贵局于2019-7-19 18:25回复本人如下:

“您好!根据温州市政府2001年12月3日处理单,取消市区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上路额度竞投后,市区的摩托车不予以上牌(报废更新除外)。 2011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2011年5月27日起,市区牌照摩托车停止报废更新(执法、抢险、邮政车辆除外)。目前车管所未接到市区摩托车能上牌的上级文件通知。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根据2011年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城市转型发展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6号文件规定;市区摩托车到期报废、补偿牌照、自然淘汰,停止报废更新。

感谢您对我市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做以下回复:

  1. “根据温州市政府2001年12月3日处理单,取消市区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上路额度竞投后,市区的摩托车不予以上牌(报废更新除外)。”请问“处理单”是法律吗?对公民有强制约束力吗?

  2. “2011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你们交警支队执法大队俞坚警官多次重申,《通告》只是广而告之,无法律约束力。

  3.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我再次提醒您看清楚,这里是写着“可以”,也就是说给与当地政府决定采取或者不采取限制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选择权。如果要限制,设区的地级市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规章”才能够实施【实施包括:确定是否进行限制、控制总量的具体政策(是限制总量增加,还是将总量降至0等)】。如果对《立法法》不是非常清楚,请贵局工作人员补习下《立法法》第四章第82条。

  4. “根据2011年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城市转型发展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2011】6号”,这个文件只是“意见”,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请尽快回复本人问政。上一次问政用了13天。本人2019-7-22上午约了人大代表讨论“禁摩”一事,需要贵局各类问政后的回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