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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笑向苍南县政府问:房地产开发商违反了合同条款是否可以办理不动产证

沧海@一笑苍南县政府问:

情况描述:苍南县灵溪镇33一1地块,房地产开发商在2014年1月14日与政府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交地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其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然而房地产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和竣工,(实际动工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也未有关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延长动工和延期竣工的补充协议,违反了与政府签定合同约定。


提问:在以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因政府原因导致延迟,未取得补充合同协议能否办理不动产证?即取得延期动竣工补充协议是否是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必要的材料?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
您好,您于2019年9月29日网络问政反映房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问题,经查:用地单位按出让合同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是用地复核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你反映的问题,需用地单位和我局重新约定变更开竣工时间后才能通过用地复核验收。而通过复核验收,则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