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号码向龙湾区政府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2)
时间:2022-01-08 13:05 来源:龙湾区政府 作者:星空号码 点击:次
5.1990年1月3日至1995年9月27日间,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条件(见附件3); 6.1995年9月28日至2001年12月29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见附件4); 7.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8.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9、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且有间隔要求的,间隔达到4年。 因为我是独生子女所以只看1,2,8项都符合条件没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但是村里和街道说我父母是违反规定,不能享受这个政策?难道父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这么多年,老了还没有补助吗国家的政策是摆设? 龙湾区卫健局答复: 您好,您于2019年12月23日向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的是否享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事项,经龙湾区卫健局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了解,您父母于1987年生育一胎,据您口述,生育时未满法定婚龄。按照《关于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中规定: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您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早婚早育(1987年),当时并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属于违法生育。故不符合我省奖励扶助政策,不属于奖励扶助范围。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