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份
                                            A4
                                            必要
                                            
                                            字迹清楚,填写规范,内容准确,表内信息与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致,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第六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一)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明、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同,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人力社保部门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份
                                            原件审验
                                            必要
                                            —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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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第六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一)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明、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同,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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