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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花苑向鹿城区政府问:银都花苑13幢车库变仓库什么时候消除安全隐患

2021-11-28 05:57栏目:温州民生

银都花苑鹿城区政府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您好!

       关于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3幢楼下的车库,私自改变用途。现出租给企业做仓库。请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经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该件已受理,已安排经办人前往调查。  现在请问调查结果呢?请问消除安全隐患措施呢?根据国家《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下停车库改成仓库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车库应该是建筑物的附属物,属于住宅楼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问政平台上银都花苑脏乱差已经隐患重重!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部门,起带头作用消除安全隐患。为民办实事!

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答复:
您反映的关于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3幢楼下的车库,私自改变用途。现出租给企业做仓库。请查处。消除安全隐患经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该件已受理,已安排经办人前往调查。现在请问调查结果呢?请问消除安全隐患措施呢?根据国家《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下停车库改成仓库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车库应该是建筑物的附属物,属于住宅楼的一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问政平台上银都花苑脏乱差已经隐患重重!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部门,起带头作用消除安全隐患。为民办实事!经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街道已协调解决完毕,该电梯已经在建造中。 经办人: 朱凤明 联系方式:55598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