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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h1188向市住建局问: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交付约定条件的一些疑问

2021-10-25 13:23栏目:温州民生

jkh1188市住建局问:

 上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交付条件的条款,请问?

 1、第一条中的“建设工程”是否包括由房开作为建设单位的小区燃气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指什么,包括哪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包括哪些?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是以什么来认定的?

  4、浙江省或温州市关于商品房及住宅交付的法定条件与依据?

  以上疑问,请贵局予以答复,谢谢!


市住建局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交付约定条件相关规定”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现将答复意见回复如下: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燃气工程入小区入户是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属于线路管道工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指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供资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验证资料齐全后,备案机关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证明材料。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1)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2)根据《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目前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为《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文件;(3)按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无需环保部门提供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 用水、用电、用气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是指商品房已具备通水、通电、通气,具体要求请咨询我市相关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小区内道路纳入商品房竣工验收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4、(1)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和住宅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根据《消防法》要求,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完成备案;(3)根据《规划法》要求,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4)建设单位(房开公司)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如有疑问,请联系:0577-5657925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