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群众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关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的
本人于2020年4月25日在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绿森商城下单购买苹果手机2部,订单金额15698.2元,订单号824272915878277469242343777,绿森商城承诺15日内发货,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客服催促,但截至6月29日该订单仍未发货。6月29日本人申请退款,截至10月14日仍未收到绿森商城退款,多次联系商城客服未有进展,绿森商城承诺的超期补偿也未到账。
经投诉至鹿城区市监局也无实际进展。
绿森商城客服多次说加急处理,表示由于退款订单急剧增加,仓库日常发货工作和公司财务日常退款工作均受到影响,每日处理订单能力有限,已在超负荷运转中。但本人申请退款已近4个月,平台连6月订单都处理不了,且存在大量不发货不退款行为,本人严重质疑该平台真实性,严重怀疑平台以某种理由刻意侵占客户资金,非法占用客户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请政府相关部门尽早介入调查,及时制止处理,公布相关处理细节。
主要诉求:立即退还本人资金15698.2元,并赔偿损失。
主要依据:《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74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