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君主网搜罗温州各县区动态

受害群众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关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的

2021-10-23 12:07栏目:温州民生

受害群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本人于2020年4月25日在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绿森商城下单购买苹果手机2部,订单金额15698.2元,订单号824272915878277469242343777,绿森商城承诺15日内发货,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客服催促,但截至6月29日该订单仍未发货。6月29日本人申请退款,截至10月14日仍未收到绿森商城退款,多次联系商城客服未有进展,绿森商城承诺的超期补偿也未到账。

经投诉至鹿城区市监局也无实际进展。

绿森商城客服多次说加急处理,表示由于退款订单急剧增加,仓库日常发货工作和公司财务日常退款工作均受到影响,每日处理订单能力有限,已在超负荷运转中。但本人申请退款已近4个月,平台连6月订单都处理不了,且存在大量不发货不退款行为,本人严重质疑该平台真实性,严重怀疑平台以某种理由刻意侵占客户资金,非法占用客户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请政府相关部门尽早介入调查,及时制止处理,公布相关处理细节。

 

主要诉求:立即退还本人资金15698.2元,并赔偿损失。

 

主要依据:《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74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0月14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585506497)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针对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政府各相关部门双管齐下,既通过行政约谈,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又积极帮扶,9月下旬,该企业已引入两家战略投资者,进行注资。日前,温州市金融办主持召开了绿森集团与相关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沟通会。 三、以目前被诉方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现状尚无法有效提升处理速度完成发货和退款,需要进行相关的整合工作,建议关注该公司在绿森商城论坛上发布的公告。如您对企业安排的退款(发货)时间有异议,建议您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