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青年人向乐清市政府问:淡溪镇乐都嘉园移民安置房问题2(2)
五、针对贵单位回复的第四大点的第一点你单位描述从2012年7月23日开工,到2016年12月8日主体工程预验收通过,共1599天,但在第四大点的第一点的六小点中,工期延误共626天,与850天工期合计共1476天,剩余123天主体建设工期未说明。
六、针对贵单位回复的第四大点的第二点,你单位回复的四条室外配套工程延期原因均片面的将责任推卸给移民村且未标注每项的延期时间,如第四大点中第二点的第一小点,贵单位描述“因移民村严重干扰室外配套工程的标底”,一方面,移民村为何无故干扰标底,另一方面,新农投公司投标流标这本身就应该是新农投公司本身责任,招标文件本身应该是将工程各项要求公开,投标公司亦因做好充足准备再去参与投标,而新农投公司却片面将责任推卸给移民村。
七、针对贵单位回复的第四大点中第二点的第二小点的后半段,贵单位描述“南面围墙由于施工方和周边村民发生纠纷而停工”,该描述应明确理解为施工方问题造成的工程延期,请问是否已抵扣工期延误产生的建房款利息。
八、针对贵单位回复的第四大点中的第二点的第二小点和第四小点,红线纠纷和图纸自行改变,如果移民村违规为何施工方继续遵照执行,是否有相应责任。
九、针对贵单位回复的第五大点,乐都嘉园第三批安置房指标应该任然属于“移民户的安置用房”范畴,而不是“多余的建筑面积”范畴,不因提高2万元。
十、针对贵单位回复的第六点,你单位描述“2015年确定第三批移民对象10套,按每套23.5万。”而淡溪镇人民政府却在4年后的2019年8月6日才完成该10套房的公示,根据贵单位回复的第三大点“根据合同要求已付20万元的利息是62748.67元,合计每套房子534563.28元”,该20万是2015年移民村要求交纳的,而第三批安置户当时按照相应标准去交纳该款项,新农投不收取,故比一般安置户多产生5万余元建房款利息,而该利息的产生是否归咎于淡溪镇的4年公示延迟。“
十一、在本人原提问的第六条中,明确要求了解的是关于第三批23.5万元的房基款的去向及公示,而贵单位在回复的第六点中却回答的是移民安置名单的公示。同时,贵单位回复“相关款项均用于移民安置建设使用”,而贵单位的回复中第三大点已计算了详细的移民安置成本,且新农公司也照单全收,应理解为移民安置费用全由安置户自行支付了,而该23.5万元比普通安置户多了15万元,十户为150万元,请问该150万元具体去向和公示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