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号为WX20190437112786号网络问政的投诉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及办理意见反馈如下:一、基本情况2017年4月,瑞安市悦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购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以租赁方式取得位于104国道汀田段右侧的瑞安市双环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全部土地使用权,打造集汽车遇商贸易一体的五洲汽车文化创意园区。园区其中一地块由悦购公司转租给投诉人所在的瑞安市东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公司),悦购公司、东晨公司的关系为承租者、转租者关系。2019年8月14日,经双环公司、汀田街道办事处及双环公司土地所在的汀田街道金凤社区同意,悦购公司向温州市公路管理局提出开设园区与104国道1932K+935平面交叉道口、迁移1932K+850处公交车站、封闭1932K+850和1933K+000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许可申请。2019年8月26日,温州市公路管理局根据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审核意见,依据《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悦购公司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温公路路政准【2019】第13号)。二、关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格问题悦购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双环公司土地使用权,在经土地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须取得转租者同意,即具备提出相应行政许可申请的主体资格;取得行政许可后,也无须取得转租者同意,即可执行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我局也认为,悦购公司作为双环公司土地承租者,有必要在土地接线道路变更改造等重大事项实施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转租者。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公示问题对于悦购公司此项行政许可申请,温州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无瑕疵。《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因此,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并无向非行政许可申请人即东晨公司公示行政许可决定结果的义务。四、关于封闭道口的合理性问题经现场核查,104国道1932K+850处的平面交叉道口,为瑞祥大道三期工程(104国道汀田段改建工程)实施后未经许可擅自开设的道口,且位于104国道与塘下大道过红绿灯后转弯及下坡处,紧邻人流集中的公交车站,存在一定交通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封闭合法合理。五、关于道口封闭后影响投诉人企业经营的问题对于东晨公司反映的104国道1932K+850平面交叉道口封闭后,五洲汽车文化创意园区内部通道大型车辆无法通行并影响公司运营的意见,我局认为应予理解并妥善处置,但是园区内部道路建设已经超出公路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我局还认为,悦购公司作为该园区总体运营商,负有建设园区道路完善园区交通的责任。如104国道1932K+850平面交叉道口封闭后,若有影响东晨公司正常经营的,悦购公司有责任有义务予以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