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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c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拆迁土地证过户给子女

basc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作为2018年龙湾区瑶溪街道的拆迁户,房子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土地证已注销),房子已拆。2018年的时候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拆迁安置房可以直接登记子女的名字,现在突然说土地证名字是父亲的必须作公证过户给子女,到时候拆迁安置房才能办理子女的名字。不动产中心和街道的回复是土地证已经注销不用过户,只是税务局要求做赠与。请问税务局是否有这要求,如需要的话,需要什么材料,是否要公证?以及缴多少税?(或缴税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经获悉。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解答。根据温龙村改领办〔2017〕7号文件,《龙湾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补偿)房屋继承和赠与等具体操作流程说明》,办理被拆迁房屋赠与纳税手续时,所需相关资料如下:(1)房屋赠与纳税联系单(注:由业主单位出具并填写详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2)赠与公证书;(3)评估报告;(4)赠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公证书上提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带齐);(5)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查询证明(核对原件,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6)授权委托书(若本人无法到场,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填写附件3,受托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