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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政府关于给予张剑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张剑玉,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浙江洞头人,大专文化程度,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在东屏街道洞头村党支部。1992年10月参加工作,现为洞头村支委委员、村委委员、出纳员。现住东屏街道洞头村城南路549号。

2014年7月20日,张剑玉伙同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位于洞头县北岙街道邮电路的“武勇棋牌室”内玩麻将赌博,形式为“胡牌”一台两支、两台三支,以此类推,六台起翻,赌注金额为每支200元,赌博输赢金额较大。张剑玉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受到行政拘留10日,处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22350元。

综上所述,张剑玉身为中共党员,村级党组织干部,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应追究其党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14年8月22日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剑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8月2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洞头县东屏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主送:洞头村党支部  张剑玉

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蓝港社区党总支

东屏街道党政办                     2014年8月28日印发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