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720向永嘉县政府问:商品房阳台漏水,质保期内,开发商是否有保修责任
时间:2021-07-30 21:44 来源:永嘉县政府 作者:pro720 点击:次
pro720向永嘉县政府问:
瓯北王家坞大厦的阳台上,由开发商预埋的公用排水总管和地漏管, 在管子的根部, 因开发商没有做好防水出现了楼板漏水, 并对楼下的装横造成了损失。漏水点楼板水泥和公用排水管子之间的间隙 , 因该是包围排水管子的水泥不足, 或者有空隙. 业主装修时, 也没有改动过排水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 是否应该由开发商对该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 ? 收房不到2年,入住不到1年。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漏水问题,经了解,现已整改完成。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本机关于2021年3月1日收到你提出瓯北王家坞大厦的阳台,由开发商预埋的公用排水总管和地漏管没有做好防水出现了楼板漏水,并对楼下的装横造成了损失的事项,经审查,应当由我局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技术站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按规定由该科室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你。联系人:黄晓光,联系电话:0577-57669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