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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0626向瓯海区政府问:关于社保落户及小孩就读公立学校问题(2)

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一)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市区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二)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