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5%的罚款,计2182.05元上缴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中国银行乐清市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20043296408094001-022101)。 | 乐清市烟草专卖局 | 被处罚人李木玲和丈夫李占炳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小港村小港西路5号-2共同经营乐清市北白象李木玲香烟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82112049)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99KF08W)。因店里卷烟不够卖,被处罚人让李占炳去回收一些放店里销售。2018年4月2日,李占炳骑电瓶车到乐清市盐盆街道的一些卷烟店回收卷烟,以191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软红长嘴)98条,以95元/条的价格购进牡丹(软)25条,以67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28条,共3个品种151条,进货总额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