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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pad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skypad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问:

我司拟进入温州开发房地产项目,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等相关问题的咨询,望回复!

1、温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分几种房地产类型(业态)?是否为二分法: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或者为三分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

2、鉴于温州地下车位均无产权,车位销售收入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经获悉。目前为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车位销售收入需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对清算前取得的让渡收入应并入清算单位收入一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让渡收入应按照建筑面积法在不同类型可售房产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并计不同类型可售房产的收入。(二)对清算后取得的让渡收入,根据该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定的税负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即:计算缴纳的应缴土地增值税 = 无产权房产让渡收入*该清算单位的清算税负率。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