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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gili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个体户营业执照可否作为申请劳动仲裁补缴的方式

yggili市人力社保局 问:

个体户营业执照可否作为申请劳动仲裁补缴的方式
男,1964年7月出生,1996年在温州市区办理过营业执照,并依法缴费至1996.1-1998.12三年的养老保险,为如能在2024年顺利办理退休,2018.7至今已经办理灵活就业在缴业务,其本身也有老失土保险三挡2011年开始在保(经查为39000档另加计息,按2019年折算约为48个月,此算法2024年事,在作为《视同》(含失土)应为71个月(并再补缴33个月)正常办理15年的退休),

若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今年可否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作为劳动仲裁出具裁定书的根据,在2024年6月办理退休的时候办理(暂定71个月的)视同缴费补缴年限的同时
一并办理1999.1至2011.6的12年6个月补缴,构成1996.1-2024.6完整的缴费记录。

若不能办理,可否依法出具《浙江省人社厅发的文件》关于营业执照不能作为仲裁补缴的根据?

请勿模糊回答,以免给贵局造成不必要的困扰。谢谢

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劳动仲裁补缴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我局仲裁与法规科工作人员已致电您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系适格的用工主体。个体经营者本人不能成为仲裁申请的劳动者一方。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时间限制。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