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w1向鹿城区政府问:云中花园会所游泳池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外营业未经业委会和物业同意
时间:2022-02-10 09:15 来源:鹿城区政府 作者:ccsw1 点击:次
ccsw1向鹿城区政府问:
鹿城区新浦路12号云中花园游泳池的于2019年8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对外开放,名称为温州暄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02MA2AW8QJ7W 。 作为一个封闭住宅小区内,会所游泳池本来是面向广大业主提供服务的,现未经业委会和物业同意就对外运营培训,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想咨询一下市场监督管理局,该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是否需要征求该小区业委会或物业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19年10月8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190426392109)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在营业执照办理过程中,该游泳馆的情况不需要征得业委会或物业同意。1、温州暄祺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由个体工商户“温州市鹿城区滨江暄凝游泳馆”转型升级成企业。根据温政办〔2013〕47号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根据温工商〔2013〕89号文件“温州市工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注册指导意见”中规定,升级企业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可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该公司在设立时申请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住所,因此不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在内的住所使用证明。2、原个体工商户“温州市鹿城区滨江暄凝游泳馆”在2018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时,关于其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即房屋产权人为温州市佳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权证复印件(用途:非居住)和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3、该个体工商户申请时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写明用途为非居住性质,并不是居住的住宅性质,适用于温政办〔2015〕47号文件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九条规定。温政办〔2015〕47号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无偿使用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第九条规定,以住宅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的,需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提交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使用的证明,证明应当载明具体用途等内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