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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笑向市资源规划局问:房地产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动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是否可以办理不

沧海@一笑市资源规划局问:

情况描述:房地产开发商在2014年1月14日与政府签订土地买卖合同,交地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其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然而房地产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和竣工,(实际动工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也未有关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延长动工和延期竣工的补充协议。

提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只能缴纳相应的违约金,才能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
您好,您于2019年9月19日网上信访反映房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问题,经查:你反映的事项造成延期开竣工时间问题需明确是否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如属政府原因造成的,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重新签订出迹变更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如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应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向我局不动产登记灵溪中心咨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