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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小哥哥向瓯海区政府问:瓯海区潘桥街道汇宁小区安置房停车位问题

瓯海小哥哥瓯海区政府问:

您好,我是陈庄汇宁小区的业主,小区住户700多家,地下车库只有500多。
因为是购置的二手房,没有收到车库摸文的通知,以为是一户一库,前期没有注意,后期去了解的时候,地下车库已经没有车位了。
这时候联系物业,物业说只能提供地面车位,且不能指定车位。若是有空位,则能停。若是没有空位,就不能停了。
咨询过律师朋友,给我的答复是,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所以想问下,小区物业给出的条件,是否存在合理性?

瓯海区司法局答复:
咨询人你好!现就你的咨询反馈如下:《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你的描述,你小区住户700多家,地下车库只有500多,存在地下车库无法满足业主需求这一情况。根据现在每个小区的做法,地下车库确实是应给业主优先选择。但是因你购置的是二手房,因此要视你购房时卖方是否有参加过停车位摸文?摸文结果如何?如卖方参加过摸文并拥有停车位,是否在房屋出售给你时一并将停车位出售?如卖方经过摸文没有分配到固定车位,那你买进去的房子也就没有固定地下车库的位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与你的情况并不存在矛盾。此外,地面上的车位也是为了满足小区业主车位设置,因此小区这一做法似乎并不违法。在此,建议你将购房时原房主是否已参与摸文、是否拥有地下车库等情况了解清楚后,再向专业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