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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f9795向鹿城区政府问:关于投诉玮怡御膳坊油烟污染扰民问题

sgf9795鹿城区政府问:

    玮怡御膳坊位于下吕浦天鹅7幢106室

    该店主要经营见图,都是产生重油烟项目。排烟主要手段从店前排气管排出(见图),在其店后也有油烟。

     该店所建设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楼层为商业,项目相邻层是住宅,内设炉灶等经营设施,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入环境,存在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希望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定》中关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责令其关闭上述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答复:
您好,您于2019年11月5日向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玮怡御膳坊位于下吕浦天鹅7幢106室,该店主要经营见图,都是产生重油烟项目。排烟主要手段从店前排气管排出(见图),在其店后也有油烟。该店所建设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楼层为商业,项目相邻层是住宅,内设炉灶等经营设施,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入环境,存在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希望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定》中关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责令其关闭上述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二、调查核实情况:投诉人反映的下吕浦天鹅7幢106室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孙敬波小吃店存在产生重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情况属实,11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炸鸡排,油烟污染较严重。该店已安装油烟净化器。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店主停止产生油烟的项目,店主表示立即整改,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炸锅已闲置。经办单位: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汇中队 经办人:徐肖戈 联系电话:15957708872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