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f9795向鹿城区政府问:下吕浦江西小炒油烟严重扰民
时间:2022-01-12 10:54 来源:鹿城区政府 作者:sgf9795 点击:次
sgf9795向鹿城区政府问:
江西小炒位于下吕浦天鹅7幢103室,经营中式午餐和晚餐,在经营过程中,该店炒菜产生严重油烟,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该店所建设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楼层为商业,项目相邻层是住宅,内设炉灶等经营设施,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直接排入雨污管网,存在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希望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定》中关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责令其关闭上述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答复: 您好,您于2019年11月19日向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主要诉求:江西小炒位于下吕浦天鹅7幢103室,经营中式午餐和晚餐,在经营过程中,该店炒菜产生严重油烟,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该店所建设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所在楼层为商业,项目相邻层是住宅,内设炉灶等经营设施,经营过程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直接排入雨污管网,存在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希望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bsp;?nbsp;?nbsp;?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定》中关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责令其关闭上述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二、调查核实情况:经我中队执法人员前期调查,投诉人所指的天鹅7幢103室,该产权属性为住宅。但该店江西小炒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下吕浦天鹅10幢23号,产权属性在不动产中心未登记,而且,两者产权所有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同时,相邻层天鹅7幢203室的产权属性也未在不动产中心进行登记。因此,调查难度增加,我中队将进一步到相关部门调查相关资料。经办单位: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汇中队 经办人:张克 联系电话:15957711985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