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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回答吗向鹿城区政府问:希望鹿城区政府对“安置房朝向差价”相关条规,做出正确的司

有人回答吗鹿城区政府问:


       

         因为,对昨日问政得到的回复,有异议(今日15点47分又发表了问政)。随后,收到多条内容相同的回复短息,所以特意再次发帖向鹿城区政府进行咨询!
       我对昨日问政得到的答复,歧义主要在于:“对于《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温鹿政办【2016】11号)关于具有东南朝的安置房加收3%。”这一点的理解上!
      
       《结算标准》中明确指出安置房“具有东南朝向”,才需要额外加价3%!
      
        而街道回复中,却说只要“坐落在东边间”,即使“不具备东面朝向”的采光,均需要加收3%,均称为“朝向靠东边间”、
     
        故希望,劳烦区政府对相关条例,给我一个最终的,正确且合规的解释!


        多谢了!!!
      

鹿城区南郊街道办事处答复:
你好,你于12月19日向鹿城信访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温鹿政办【2016】11号)具有东南朝向的是3%,朝西的是1%。有无窗户与东边间或西边间并无关系。关于东边间与中间户型一样是根据设计单位需要。朝向靠东边间依然需要增加3%,西边间1%。信访人如对文件规定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