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ku333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关于探亲假的两个问题。
时间:2022-01-04 14:0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作者:kuku333 点击:次
kuku333向市人力社保局 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按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人社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的探亲假标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感谢您对人力社保事业的关心,如有疑问,可咨询55566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