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nocnwow向鹿城区政府问:关于温州市政府与浙江省政府复工时间要求不一致的咨询
时间:2022-01-04 03:58 来源:鹿城区政府 作者:dbnocnwow 点击:次
dbnocnwow向鹿城区政府问:
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但按照温州市《温州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紧急措施》(又名《温州二十五条》),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 请问温州市的复工时间具体最终按照温州市文件(即温州二十五条)执行,还是按照浙江省文件(《17条》)执行?由于温州市属于浙江省一部分,是否应按照浙江省文件来执行? 盼复尽快,谢谢。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答复: 请按照温州市25条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如果鹿城区政府出台鹿城区防控措施,请按照鹿城区政府政策执行,如果鹿城区没有出台,请按照温州市防控措施执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答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我局于2020年2月5日收到你关于疫情期间企业恢复开工时间的询问,因不属于信访事项,我局将第一时间统过其他行政告知方式回复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