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y224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按规定时间发货、退款
时间:2021-10-14 01:2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cyy224 点击:次
cyy224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您好,我想举报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理由如下: 1.本人罗及伟于10月30日通过绿森商城在龙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大楼402-4,502-4室“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7086.78元购买苹果12手机,订单号:876409516040680004538744477,商家承诺7天内发货但至今未发货,现要求11月9日发货。 2、本人罗及伟于10月30日通过绿森商城在龙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大楼402-4,502-4室“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1491.22元购买耳机,订单号:876409516040680004532343777,商家承诺7天内发货但至今未发货,现要求11月9日发货。 望处理,谢谢!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您好,您于2020年11月09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37289701)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针对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政府各相关部门双管齐下,既通过行政约谈,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又积极帮扶,日前,温州市金融办主持召开了绿森集团与相关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沟通会。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