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破孩zyh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绿森商城买东西近三个月不发货不退款
时间:2021-10-01 19:1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小破孩zyh 点击:次
小破孩zyh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
本人于7月29日通过绿森APP在龙湾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大楼402-4,502-4的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3999元购买一部苹果手机,订单编号8673197159601331657223433827,迟迟不发货,于9月1日申请退款至今仍未退款, 另外,本人于8月24日又花费739元买了苹果耳机一个,订单编号86319715982515696292343777,至今也未发货未退款,期间请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投诉过此事,明确答复明确表示出订单在10月27日退款完成,可是至今仍然没收到退款,特请求政府帮助解决问题,绿森这样的无赖为什么还会存在?消费者的钱都去哪里了,消费者的权益谁来维护? 区市场监管局答复: 您好,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政务网WX20200652439258)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绿森集团投诉件大幅增加的问题,已成立消费投诉举报应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我局立足本局职能,已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予以调解、调查并跟踪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即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并无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职权。 三、我局调解人员经再次联系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方因目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内外部不利因素,已明确表示无法优先处理您的订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四)条“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终止调解的情形,我局依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对于经我局调解后企业已承诺退款时间仍无法执行的,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单位: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号码:0577-88060327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