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世小A向市住建局问:商品房车位“只租不卖”,是否有规制?
时间:2021-09-28 02:05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绝世小A 点击:次
绝世小A向市住建局问:
目前,我市大多在建商品房,其地下车位均采取使用权租赁方式进行售卖,而不出让所有权。请问,开发商以自己开发地下车位的优势,强制以长期出租使用权代替转让车位所有权,请市住建部门回答2个问题:1、住建部门对这种车位垄断性的销售行为为何没有规制,购房者为何没有选择买车位所有权而非租赁的自由?2、车位开发后属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产品,而非仅仅是开发商的个人私产,开发商这种“只租不卖”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关于“禁止权利滥用”法律规定? 市住建局答复: (责任编辑:温州君主)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关于“ 商品房地下车位出租”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经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经向资规部门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